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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北京市海淀区中律华成培训学校,办学严谨规范,注重社会效应,不以盈利为目的。2002年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考*经验,不断推陈出新,紧跟司考步伐,拥有深厚的法律底蕴和独特的教学文化。 司考备战要做好完美计划 一、对学习要有结果。 1.如何测试复习的效果呢?当然是做题!*阶段,可以选择一些同步测试题来进行练习。 2.在做题的过程中,注意考查记忆的准确性。要讲求阅读的效果。 3.在学习的过程中,善于归纳总结,不断寻求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制订计划要由松入紧。 1.制订计划一定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 2.学习强度逐渐增加,避免疲劳作战。 3.让学习状态程上升趋势。 4.培养学习乐趣。 三、制订计划要切实可行。 1.学习计划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复习时注意根据各科的分数来分布复习时间。 2.计划应尽量*三轮的学习轮回。这样可以在无形中形成反复记忆。 3.计划贵在坚持,不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一定要将计划执行。 四、要注意学习方式。 1.适当的与交流会对学习有很大帮助,不可整天闭造车。 2.注意细节,司法考试不同于基础教学,有些地方考得很细,所以在复习时一定要细,不求甚解是不可取的。 3.不可过分拘泥于细节,对学术争议、疑难杂题知道即可,取一解而信之,考试中这种题的比例很小,不可因小失大。 4.司法考试复习,信心*重要。要有信心,有信念,有决心,有勇气,有毅力,有准备。 5.选对*时间段和*状态学习,如果状态不好可以适当休息一下。过于强求,会产生腻烦情绪,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中律专家组认为本问涉及对脱逃罪主体的正确认定,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确答案应是: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这个答案可以从司法部对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得到支持。那种认为“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多选)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CD。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只要是依法被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该条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确实是有罪。有罪无罪需要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有罪。未决犯需要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所以无罪的人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一)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司法考试怎样区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从程序上*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案件,从而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四部法律对回避制度的规定是较为原则,既不利于当事人掌握,也不便于人民法院执行。 为此,*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问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是: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受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自行回避,是审判人员必须自觉、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在提出申请回避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审判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如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则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倘若违反上述回避制度审理案件,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有关规定的,经检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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