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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晟宫职业官网◆24小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 ◆北京晟宫职业培训,开设: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文化师、注册物业管理师、物流师、采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师、文秘、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理财规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育婴师、营养师等】


  北京晟宫培训目前已开设的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文化师、注册物业管理师、物流师、采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师、文秘、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理财规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育婴师、营养师等二十多个。


  北京晟宫培训聘请学识渊博、经验丰富,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专业人士作为学校的任课教师,其中包括著名大学教授、高级工程师、公司经理、科研人员、政府部门的顾问等专家学者,共同按行业要求设计、开发各类职业培训课程,这样的教师*清楚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这样的人才,这为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实用型人才提供了*有力的*。


  北京晟宫培训开设的职业培训课程为准备就业人员及在职人员提供具价值的进修选择,协助培养正确职业观念,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积极终身学习,提升职场竞争力!


营养师培训北京晟宫

晟宫职业教育

  采购师精品全科班


  适合对象:各流通企业的采购总监、采购经理人/主管、采购部、供应部人员、品质部门经理、供货商


  使用教材:采购师专业教材


  教学师资:晟宫独家讲师团队


  教学目的:*采购师培训课程的学习,增强自身的能力素质


  课程详情:


  采购师培训课程*考点分析、特色串讲等一系列内容的讲解,**,让学员顺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让学员将实操工具在实战中练习使用,采用模拟体验式的教学。在培训期间结合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让你迅速积累起自己的人脉资源。与职称接轨的真正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试点考试与统考证书同等效力,*比同类统考项目高很多。


  采购师必过取证班,与学员签订*协议,*2年内拿到证书,不过退差价。考场*专场考试,全国范围可选,一对一考试*,如果不过免交补考费用。采购师**班,*高达90%,由出题组专家授课,吧、费用包含考试费和交通费,不过免费重修。


  培训内容:市场研究、需求确定、采购战略制定、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流程规划、采购洽商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物流管理、采购组织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供应商绩效评估、供应链管理等。


北京晟宫职业

  营师精品培训班


  适合对象:想要参加高级经营师考试的学员


  使用教材:北京晟宫职业培训的独家教材


  教学师资:北京晟宫职业培训的*师资


  教学目的:帮助学员顺利*高级经营师考试


  课程简介:


  北京晟宫职业培训为想要参加高级经营师考试的学员,开设了专门的课程培训,晟宫相应人保部号召,专为企业精英管理阶层的学员,开设了丰富的课程,采用自学和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员根据教材进行自学的同时,接受晟宫职业培训的集中授课,为大家重点讲解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帮助大家达到要求的规定学时数,顺利的*考试,拿到证书。


  核心课程:


  1、企业组织架构2、企业领导艺术


  3、企业战略管理4、企业生产运作管理


  5、企业营销管理6、企业财务管理


  7、企业文化管理8、企业资本运营


  9、经济法规


晟宫职业

  注册物业管理师


  适合对象: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副)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及符合报考条件的物业从业人员等


  使用教材:晟宫独家内部教材


  教学师资:晟宫独家讲师团队


  教学目的:*注册物业管理师培训课程的学习,顺利*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


  课程详情:


  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而产生的。*考试可以提高物业人员的管理水平,使其水平尽快与国际水平接轨,能够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注册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培训内容: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制定教材,《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四个科目考试为重点,由业界*教授讲课。申报条件: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专业毕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说明: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


  培训对象:


  1.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人事、劳动、行政部、研发部)总监、经理及相关工作专员;


  2.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部门主管,并希望掌握劳动法律和处理争议相关知识;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关系立法、执法工作的官员;


  4.致力于从事人力资源法务咨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