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掌管“钱袋子”成为可能
预算是一个国家的账本,预算法则是以法的形式来规范“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要实现由人民掌管“钱袋子”,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和限制一些部门的权力。预算法修订历程的艰辛,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改革道路的曲折。
对此,刘剑文表示,“钱的背后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他说,和1994年强调政府调控的宗旨不同,这次修法体现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对政府财权的限制,体现了在财权上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新预算法*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让人大和纳税人进行监督,注重优化配置预算权力、预算利益,实现政府、人大、公民等主体的衡平布局和合理定位,从而更好地促进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乃至国家发展道路的新突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教授也表示,强化人大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使人民的权力。他说,预算法修改的初衷,是要加强社会各界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批力度,更大程度地*公共资金的有效和公平使用。预算改革的关键点也正是要保障预算资金的使用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愿望,要用法律形式明确人大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
政府由“管理型”向“法治型”转型
刘剑文说,这次预算法修改,有利于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法治型”转型。
首先,新预算法健全了政府的债务管理制度。新法对政府举债的条件、性质、规模、管理方式、用途、还款*以及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追究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法律对政府债务,尤其是地方债务进行了规范,使多年来议论*多的地方债务摆到台面上。这对于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具有重要作用,也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刘剑文说。
“风险评估、重点检查、预警、责任追究等程序,一道一道防火墙让地方政府发债行为变得可控。依法适度举债,并纳入预算管理,促使地方政府规范行为。”他说。
其次,法律上确定了预算的全口径概念。他说,现行的预算法编制范围并未涵盖全部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大量的非税收入以各种名目游离于预算案之外,脱离了人大的监管。而且,预算的科目门类也不够细化和科学,难以从中通览和掌握真实的宏观运行情况,也不足以更为准确地了解财政收支的细微内容,这无疑对人大的审查和监督工作造成了障碍。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刘剑文说,这些条款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等方面有着长足、可操作性的进步,为治理政府“小金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认为,新预算法的*,意味着我国将建立起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特别是明确每一本预算的编制原则,说明我国将逐步增强立法主导性、加强立法监督,推进各类预算的规范编制,约束过于宽泛的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