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明令11项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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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修订《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明令11项不可为

  文章简介:中证协修订《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明令11项不可为 *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12月17日)发布实施经修订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
 
  中证协修订《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明令11项不可为
 
  *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12月17日)发布实施经修订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须遵守的一般性规定,还特别提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信息误导、承诺收益等在内的11项禁止性行为。
 
  《行为准则》共十条,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其中条款,同时要求中证协各会员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准则要求从事证券活动。
 
  根据《行为准则》,证券从业人员须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与自律管理,执业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经所在机构向中证协申请执业注册,在执业过程中应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并充分揭示其所涉及的责任、义务及风险。
 
  《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应及时向*证监会或者中证协报告。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为准则》还特别提出了11项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等。
 
  《行为准则》还在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中列明,不得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低收益的承诺。
 
  据了解,中证协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今年在对原《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行为准则》。
 
  业内人士认为,《行为准则》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