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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小微企业做为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国务院常务会议2015年8月19日决定,为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府继续实施定向调控,再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使财政政策发挥更大优势,进一步为创业创新减负。
 
  决定指出,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要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内扩大到30万元(含)以内。再就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小微标准
 
  上述政策所指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背景链接
 
  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012年起,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
 
  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提高,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将减半征收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