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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班

中律教育

  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北京市海淀区中律华成培训学校,办学严谨规范,注重社会效应,不以盈利为目的。2002年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考*经验,不断推陈出新,紧跟司考步伐,拥有深厚的法律底蕴和独特的教学文化。

中律教育

  司法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课程简介

  中律教育科技(北京)*是一家专业的司法考试培训公司。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等业内*机关对中律的品牌和业绩给予了极大肯定;各大门户网站竟相开辟中律专属频道;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早报等专业媒体纷纷报道中律;*大腕对中律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服务交口称赞;参加过中律培训的数万名学员对中律的教学、预测和过关率推崇倍至;众望所归,中律司考已经成为业界的标志性品牌。

  一般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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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中律专家组认为本问涉及对脱逃罪主体的正确认定,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确答案应是: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这个答案可以从司法部对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得到支持。那种认为“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多选)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CD。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只要是依法被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该条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确实是有罪。有罪无罪需要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有罪。未决犯需要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所以无罪的人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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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基础司法考试问题大揭秘(二)

  三、困惑原因所在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扎实看了一年教材掌握了大量基础概念和基础知识自认为学的差不多了,同时做了许多试题但*近看书觉的大量的概念容易混淆越看越看不懂了,知识僵化不能相互联系不能运用实践,而且觉的书中有些概念相互矛盾,一年前觉的容易懂的基本常识现在也觉的不懂了”这种情况呢?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

  1、没有真正地理解教材,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法学的深奥性,对初学者而言,要想真正理会是很困难的,这需要时间;

  2、有些教材的作者不一样,他们对某些问题的观点的看法不一样(有的甚至矛盾),这在法学中是很正常的,但对初学者就不正常了。

  四、解惑方法

  针对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的困惑,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保持一颗冷静的心,不要急噪,正确看待自己的困惑,即法学不是随便能学好的,出现困惑是正常的;

  2、跟随中律司考的各项班次同步学习,多下工夫;

  3、对不懂的理论,想方设法向学过法的人请教,他们的解释往往是你“茅塞顿开”,这一点很重要,面对一些难以理解的“理论”时,*不要死记;

  4、重点把时间放在部门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学习上,而对其他的学科则一般掌握;

  5、有机会听听法学老师讲课,这对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感觉)很有好处。

  按上述方法做了,如果收效甚微,这可考虑如下后果:

  *,认为自己有了很大进步,只是“火候”未到,则“再接再厉”,为“司法考试”(司考)而奋斗终身;

  第二,从自己对法律的兴趣、悟性等多方面考虑,认为自己的确不是学法这块“料”,也可以“洗手不干”,不要一棵树上吊死,因为“条条道路痛罗马”,实现自己价值的方式很多。

  所以不管你是非法本还是零基础,大家都可以放手一搏,有时候问题考虑的太多,反倒吓倒了很多人。只有真正尝试过了,才知道法律的奥秘!希望它会给你打开未来的一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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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怎样区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从程序上*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案件,从而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四部法律对回避制度的规定是较为原则,既不利于当事人掌握,也不便于人民法院执行。

  为此,*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问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是: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受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自行回避,是审判人员必须自觉、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在提出申请回避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审判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如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则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倘若违反上述回避制度审理案件,就要承担相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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