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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培训班

中律教育

  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成立11年来,中律人一心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坚持“看得到的学习,实实在在过关”、“守信誉、重品质”的宗旨,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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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课程简介

  中律教育科技(北京)*是一家专业的司法考试培训公司。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等业内*机关对中律的品牌和业绩给予了极大肯定;各大门户网站竟相开辟中律专属频道;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早报等专业媒体纷纷报道中律;*大腕对中律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服务交口称赞;参加过中律培训的数万名学员对中律的教学、预测和过关率推崇倍至;众望所归,中律司考已经成为业界的标志性品牌。

  一般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中律教育

  司法考试基础阶段*轮复习计划纲要

  1、计划说明:本计划为基础理论阶段的指导计划,为*学员的复习效率,建议有按照此计划复习司考的考生找机会或联系我们能和中律司考专业*老师当面交流,制定切合自身情况的个性化复习方案。

  2、复习内容:民法、刑法、法理学。

  3、复习思路:全面了解历年真题——精读司考教材——做相应科目、相应章节的练习题——做真题反复理解、揣摩。

  4、准备书籍:2015年司法考试*用书——三大本或中律司考学校出版的400分过关讲义(非法学基础或法学基础非常薄弱的考生更适用);历年司法考试按部门法编写的真题;中律司考全部课程讲义。

  5、复习思路:

  (1)法理学复习:法理学中有大量的概念,要加强对于相似概念的比较和区分。在平时的法理学复习中要注意相似概念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要重视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历年真题的练习和分析,能够使我们真正了解和熟悉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同时也能够将书本上的法学原理和概念进一步深化理解。

  法理学的考查近几年出现了与政治相结合考查的趋势,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的考查。也注重与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相联系,因此在法理学的复习过程中要学会学以致用,培养自己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原理来分析判断具体事例中的各种问题。

  (2)民法的复习:建议首先应该对民法整个精神体系有个整体的把握,掌握各章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对各章节复习时,要清晰掌握好一些基本概念和背后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对关联知识点加以梳理,同时还要具体掌握这些知识点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在复习民法时,要结合真题来看,对真题涉及的重要考点、常考点做详细的理解,要从真题当中发现民法的出题角度和出题规律,善于发现民法考查中容易相互结合的知识点。*后一点是善于总结,多做些有关民法的高质量练习题。

  (3)刑法的复习:建议先看总论,总论的理论性很强,要结合具体案例加以理解,而且要熟记一些经典案例,延伸到其他案例。总论每年考查的知识点重复率较高,但往往也会结合分论出题,所以在复习总论时,要有意识地联系分论中哪些罪名在总论中是有具体规定的,*能做到精确记忆。

  刑法复习中,也要特别重视真题,对真题的考查角度,考查方式要熟悉,*是能记住真题案例当中的每个知识点,因为在真题选项中的答案往往都是有区别或联系的,要有对比性的复习。看真题时,对真题的传统考点,重要考点从理论、法条、司法解释层面全面把握。刑法也要善于总结相关联的知识点,多看一些热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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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一)

  1.委托时间和主体(第33条)

  (1)时间提前: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增加指定辩护范围和法律援助(第34、267条,解释第42、43条)

  (1)阶段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2)“应当”指定的对象: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3)指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会见权(第37条,解释第48条)

  (1)程序: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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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二)

  4.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第39、40条,解释第49、50条)

  (1)方式:①亲自收集②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

  (2)亲自收集:①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本人同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签发准许调查书 ②向其他证人,经单位或个人同意即可。

  (3)义务: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 辩护人权利和限制(第42、46、47条)

  (1)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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