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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考*经验,不断推陈出新,紧跟司考步伐,拥有深厚的法律底蕴和独特的教学文化。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司法考试备考误区(一) 司法考试备考正在进行,巨大的压力,繁重的复习任务,难免让人变得懈怠。稍不留神,一些小的毛病便可能直接危及司考过关。 一、死记硬背 法条很重要,但法条的繁琐性和不可捉摸性必定耽误大家的宝贵时间。法条绝对不是靠死记硬背搞定的。很多学员一开始就拿着本法条狂背一气,真正做到法条不离手。结果呢,背来背去,背到*后,脑中一片混沌!因为他背的只是表面的文字(这些谁都认识的汉字),却无法悟及法条背后的精华法理所在。其实,在考试的时候,即使把法条汇编放在他的面前,他也不一定就能考到360分。否则的话,司法考试就没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请记住,司法考试是一个资格考试,是选拔性的考试。不是记忆大比拼!知道法条背后的东西,比简单的知道法条的内容要好得多。 二、庸人自扰 这是个心理问题(应该可以划分在强迫症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我买的学习资料都要看的、我买的练习资料都要做的、我买的录音资料都要听的(不做不就浪费了嘛!)。然看着那一大堆的有用没用的资料,就会一种莫名其妙的不安:天哪,我把这些资料翻完一遍要花多长的时间啊?我的时间来得及吗?所以有些人就拼命的赶进度,结果呢,书是看完了、题目是做完了,司法考试却挂了。复习过的人都知道,我们很多都是无效时间。记得中律司考的老师说过,如果变无效时间为有效时间,合理安排,800个小时就够了。 三、贪多求全 司法考试的资料很多也很贵,好些人很舍得投资,劈里啪啦买回一大堆资料,买是买回来了,可是却不知道怎么用,恨不得序言都要看上几遍,书的角角落落都不放过。在他们的眼里,资料是花钱买回来的,就一定要全看完,是练习就一定要全做完,是录音资料就一定要全听完等等,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心理有底,才会*司法考试,结果呢,眉毛胡子一把抓,到*后什么也没有得到。重点就是重点,合理利用资料才是制胜的上策!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中律专家组认为本问涉及对脱逃罪主体的正确认定,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确答案应是: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这个答案可以从司法部对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得到支持。那种认为“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多选)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CD。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只要是依法被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该条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确实是有罪。有罪无罪需要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有罪。未决犯需要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所以无罪的人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一)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国际经济法中货物买卖的几个术语(二)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术语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术语与CIF术语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应该注意的是,CFR术语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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