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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北京市海淀区中律华成培训学校,办学严谨规范,注重社会效应,不以盈利为目的。2002年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考*经验,不断推陈出新,紧跟司考步伐,拥有深厚的法律底蕴和独特的教学文化。 司考备战要做好完美计划 一、对学习要有结果。 1.如何测试复习的效果呢?当然是做题!*阶段,可以选择一些同步测试题来进行练习。 2.在做题的过程中,注意考查记忆的准确性。要讲求阅读的效果。 3.在学习的过程中,善于归纳总结,不断寻求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制订计划要由松入紧。 1.制订计划一定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 2.学习强度逐渐增加,避免疲劳作战。 3.让学习状态程上升趋势。 4.培养学习乐趣。 三、制订计划要切实可行。 1.学习计划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复习时注意根据各科的分数来分布复习时间。 2.计划应尽量*三轮的学习轮回。这样可以在无形中形成反复记忆。 3.计划贵在坚持,不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一定要将计划执行。 四、要注意学习方式。 1.适当的与交流会对学习有很大帮助,不可整天闭造车。 2.注意细节,司法考试不同于基础教学,有些地方考得很细,所以在复习时一定要细,不求甚解是不可取的。 3.不可过分拘泥于细节,对学术争议、疑难杂题知道即可,取一解而信之,考试中这种题的比例很小,不可因小失大。 4.司法考试复习,信心*重要。要有信心,有信念,有决心,有勇气,有毅力,有准备。 5.选对*时间段和*状态学习,如果状态不好可以适当休息一下。过于强求,会产生腻烦情绪,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司法考试备考误区(二) 四、死要面子 很多考生“好面子”,不愿意向老师或者是其他比自己水平高的人请教,而喜欢与旗鼓相当的人交流、“切磋”,甚至向比自己略低一筹的人“请教”。非但没有得到什么“真知灼见”,反而平添了更多“疑惑”。我认为,在复习的初期,*少切磋,遇到问题,记下来,等到中后期一般的问题都能解决。如果这时还不能解决的,就集中时间,把弄不明白的地方一次性地找高手讨教咨询就可以,这时候可千万不能客气,要追着问。在刚开始复习要沉得住气,平心静气的学习每个知识点。 五、闭门造车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有些同志虽然没有达到破万卷的境界,但书肯定是破了。6张封皮掉了5张,还有一张随风飘动,摇摇欲坠。书内更是缤纷世界,五颜六色。黑笔、蓝笔、铅笔、红笔、水笔是样样齐全,密密麻麻,那些小四铅字早已压入“雷峰塔”下,见不了踪影!几本书是啃了一遍又一遍,就差没有把骨头吞下去了。其想,考点在书上,我多看几遍,还能不够。其实并非这样,考试的时候,就是开卷考,也不见得就能过。不研究真题,不归纳不总结,到*后倒落得榜上无名了。书看得再多,也不如多结合做题来看书好。当然,能配合*的课件学习效果会更好。我当初就是在朋友介绍下,报了中律司考的起航班,一边上课,一边看的讲义做笔记,课后做真题练习,看书作为辅助,过一遍相当于单纯看书n多遍…! 六、孤注一掷 将卷一的科目放在*后突击的想法也是很危险。要知道,如果只靠*后去突击*卷内容,平时不注意积累,很难达到好的效果的。有些朋友认为自己记忆力差,便决定靠后几卷提高分数。然从考试心理上来说是错误的,不管谁参加这样大型的司法考试,越到复习的后期,越放不下那些重点的科目。一般谁都不会舍得长时间撇开重点科目不管的。*卷从第二阶段复习时就要重视起来,不要偏废,这*卷的产出还是相当可观的。 七、自欺欺人 很多过来人总是认为自己去年只差几分,甚至是一两分,今年就稍加努力就可以,这是错误的思想。可以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我就有一朋友,连续考了四五年,每年都差一点儿,来年备考都重复着过去的“自信”,结果,每年也都重复着过去的悲催。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一) 1.委托时间和主体(第33条) (1)时间提前: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增加指定辩护范围和法律援助(第34、267条,解释第42、43条) (1)阶段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2)“应当”指定的对象: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3)指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会见权(第37条,解释第48条) (1)程序: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二)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各种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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