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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成立11年来,中律人一心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坚持“看得到的学习,实实在在过关”、“守信誉、重品质”的宗旨,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 司法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课程简介 中律教育科技(北京)*是一家专业的司法考试培训公司。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等业内*机关对中律的品牌和业绩给予了极大肯定;各大门户网站竟相开辟中律专属频道;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早报等专业媒体纷纷报道中律;*大腕对中律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服务交口称赞;参加过中律培训的数万名学员对中律的教学、预测和过关率推崇倍至;众望所归,中律司考已经成为业界的标志性品牌。 一般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司法考试备考误区(二) 四、死要面子 很多考生“好面子”,不愿意向老师或者是其他比自己水平高的人请教,而喜欢与旗鼓相当的人交流、“切磋”,甚至向比自己略低一筹的人“请教”。非但没有得到什么“真知灼见”,反而平添了更多“疑惑”。我认为,在复习的初期,*少切磋,遇到问题,记下来,等到中后期一般的问题都能解决。如果这时还不能解决的,就集中时间,把弄不明白的地方一次性地找高手讨教咨询就可以,这时候可千万不能客气,要追着问。在刚开始复习要沉得住气,平心静气的学习每个知识点。 五、闭门造车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有些同志虽然没有达到破万卷的境界,但书肯定是破了。6张封皮掉了5张,还有一张随风飘动,摇摇欲坠。书内更是缤纷世界,五颜六色。黑笔、蓝笔、铅笔、红笔、水笔是样样齐全,密密麻麻,那些小四铅字早已压入“雷峰塔”下,见不了踪影!几本书是啃了一遍又一遍,就差没有把骨头吞下去了。其想,考点在书上,我多看几遍,还能不够。其实并非这样,考试的时候,就是开卷考,也不见得就能过。不研究真题,不归纳不总结,到*后倒落得榜上无名了。书看得再多,也不如多结合做题来看书好。当然,能配合*的课件学习效果会更好。我当初就是在朋友介绍下,报了中律司考的起航班,一边上课,一边看的讲义做笔记,课后做真题练习,看书作为辅助,过一遍相当于单纯看书n多遍…! 六、孤注一掷 将卷一的科目放在*后突击的想法也是很危险。要知道,如果只靠*后去突击*卷内容,平时不注意积累,很难达到好的效果的。有些朋友认为自己记忆力差,便决定靠后几卷提高分数。然从考试心理上来说是错误的,不管谁参加这样大型的司法考试,越到复习的后期,越放不下那些重点的科目。一般谁都不会舍得长时间撇开重点科目不管的。*卷从第二阶段复习时就要重视起来,不要偏废,这*卷的产出还是相当可观的。 七、自欺欺人 很多过来人总是认为自己去年只差几分,甚至是一两分,今年就稍加努力就可以,这是错误的思想。可以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我就有一朋友,连续考了四五年,每年都差一点儿,来年备考都重复着过去的“自信”,结果,每年也都重复着过去的悲催。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一) 1.委托时间和主体(第33条) (1)时间提前: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增加指定辩护范围和法律援助(第34、267条,解释第42、43条) (1)阶段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2)“应当”指定的对象: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3)指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会见权(第37条,解释第48条) (1)程序: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司法考试物权登记的效力的考核点 (一)登记生效要件:(物权法第9、139、187、224、226、227、228条) ★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登记对抗要件:(物权法第24、129、158、188、189条)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通工具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动产抵押 第188条:以本法*百八十条*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浮动抵押 第189条第1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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