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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成立11年来,中律人一心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坚持“看得到的学习,实实在在过关”、“守信誉、重品质”的宗旨,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 司法考试已演变为素质的比拼(一) 如今的司法考试,绝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还是方法的较量,同时也是能力的对抗。概而言之,司法考试已演变为素质的比拼。在此,我把自己*司考的学习感受与大家分享,希望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能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大局观 记得大学时,《*法制史》老师讲了这样一句话,“学法学的人,不能太拘泥于多如牛毛的法条,而应该要有一点宏观思维”。我非常认同这句话,一方面觉得自己不可能每个法条都逐条去掌握,另一方面,换个思维方式去思考和准备,说不定能事半功倍。具体到各个法律部门,首先要考虑到哪些部门法分值占比重,然后再去分配复习时间。正所谓“得民刑者得天下”,这种大方向是必须要把握的。具体到复习某一部法律,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立法目的、时代背景、系统框架,以便做到提纲挈领,然后再去认真理解具体内容。具体到复习资料的选择,我们必须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材、法条、真题、听课的学习时间。 二、量变质变规律 在没有正式复习司考之前,我非常注意花时间学习别人的备战策略,也从中提炼出适合自己的方法。有一个普遍的说法就是,法学本科的人,只要花600个小时去复习就足够了(我个人还是更倾向于中律司考的老师所说的800小时)。因此,我专门用一个小本子记录下每次的学习时间,比如上午3个小时、下午2个小时,晚上3个小时,一天合计8个小时,第二天的再把*天的时间计算进去,每一天的依次累加。这样,你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哪天学习时间比较长,可以适当放松,哪天学习时间短又要补上来,距离600个小时还差多少。在复习的过程,要根据倒计时的情况,来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当然,你不要奢望一下子就积累到600个小时,司考复习不单是“量”的积累,而是希望*“量变产生质变”。这其中,你必须要注意提高效率,效率才是生产力。 三、心理素质 司考总分600分,其中不乏很多400分以上的高手,我们的目标就是成为“他们”。我们可以把目标设高一点,但也必须要做好拿到*幸运分数的准备,也就是刚好360分。因此,在偶尔信心缺位的时候,我们可以用60%的正确率(600*60%=360)来鼓励自己。在拿到某些主观题的大分数之后,再除去那些我们有百分之百把握的题,剩下的,我们只要能拿个中等的分数就可以了。并且,近年来司考*都比以前大有提高,比如*是25%,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成为那25%之中的一员呢?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中律专家组认为本问涉及对脱逃罪主体的正确认定,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确答案应是: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这个答案可以从司法部对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得到支持。那种认为“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多选)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CD。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只要是依法被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该条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确实是有罪。有罪无罪需要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有罪。未决犯需要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所以无罪的人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一)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二)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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