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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律

中律教育

  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成立11年来,中律人一心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坚持“看得到的学习,实实在在过关”、“守信誉、重品质”的宗旨,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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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课程简介

  中律教育科技(北京)*是一家专业的司法考试培训公司。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等业内*机关对中律的品牌和业绩给予了极大肯定;各大门户网站竟相开辟中律专属频道;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早报等专业媒体纷纷报道中律;*大腕对中律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服务交口称赞;参加过中律培训的数万名学员对中律的教学、预测和过关率推崇倍至;众望所归,中律司考已经成为业界的标志性品牌。

  一般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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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基础司法考试问题大揭秘(一)

  经常会有一些学员问我们,我们是非法本,零基础的学员现在准备15年的考试该怎么准备,时间上算是比较充裕,但是不知道都需要那些心态和悟性来挑战司法考试?貌似问题的背后他对司法考试的种种状况并不是很了解。中律司考的小编收集了以下问题,算是对这些学员的一个启蒙吧!因为法律这个学科囊括的内容还是比较多,并不是一句两句能够说的清楚的。那就让我们来了解下吧!

  一、学好法学,非“一日可就”

  法学是*古老的学科之一,它与哲学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历史文化的积累的结果,法学变得“博大精深”,它不仅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密不可分,而且有着诸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术语,有着另一般人难以够着的“专业槽”,要想学好法学,不是一、两天,也不是一、两年能成就的事情。

  鉴于此,我们的广大非法律专业朋友在学习法学,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为“基础概念和基础知识”所困惑也就情理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既然我们选择了法学这一专业,就应该明白以下几点:

  1、法学是一门深奥的学科,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学好的;

  2、法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并不是短期内能学透的。

  二、谋事在人,有志者事竟成

  法学是一门深奥的学科,但并不意味着法学高不可攀。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司考)体制下,用一、两年,甚至更少的时间“学好法律,*司法考试(司考)”也并不是不存在可能,关键在于你有没有全身心去学,有没用得到司法考试的*指点,有没有把它作为你的奋斗目标。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司考)体制下,用一、两年,甚至更少的时间“学好法律,*司法考试(司考)”也并不是不存在可能,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

  1、现在的“司法考试(司考)”考的主要是“法律”,而非“法学”。从狭义上说,“法律”与“法学”是不同的概念,前注重的是“法律条文”,而后者注重的则是“法学理论”;前者关注的是法条的运用,后者则关注的是法理的运用……一句话,“法律”的外延小于“法学”,学习“法律”学习“法学”容易得多。

  2、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从*考试的人员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占有很大比例。而且,有些学员只花半年多时间,听听司法考试*讲课,做做历年真题,便顺利*了司法考试。所以说报面授班次系统学习一下, 有学习的环境,是很有必要的。

  无论从“司法考试”(司考)的特点看,还是从以往司法考试的情况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司法考试并不是“神话”,关键在于,你是否真的去学了。古人云:“谋事在人”,这一点不错:“有志者事竟成”则更是智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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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一)

  1.委托时间和主体(第33条)

  (1)时间提前: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增加指定辩护范围和法律援助(第34、267条,解释第42、43条)

  (1)阶段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2)“应当”指定的对象: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3)指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会见权(第37条,解释第48条)

  (1)程序: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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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二)

  4.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第39、40条,解释第49、50条)

  (1)方式:①亲自收集②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

  (2)亲自收集:①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本人同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签发准许调查书 ②向其他证人,经单位或个人同意即可。

  (3)义务: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 辩护人权利和限制(第42、46、47条)

  (1)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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