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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成立11年来,中律人一心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坚持“看得到的学习,实实在在过关”、“守信誉、重品质”的宗旨,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 司法考试已演变为素质的比拼(一) 如今的司法考试,绝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还是方法的较量,同时也是能力的对抗。概而言之,司法考试已演变为素质的比拼。在此,我把自己*司考的学习感受与大家分享,希望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能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大局观 记得大学时,《*法制史》老师讲了这样一句话,“学法学的人,不能太拘泥于多如牛毛的法条,而应该要有一点宏观思维”。我非常认同这句话,一方面觉得自己不可能每个法条都逐条去掌握,另一方面,换个思维方式去思考和准备,说不定能事半功倍。具体到各个法律部门,首先要考虑到哪些部门法分值占比重,然后再去分配复习时间。正所谓“得民刑者得天下”,这种大方向是必须要把握的。具体到复习某一部法律,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立法目的、时代背景、系统框架,以便做到提纲挈领,然后再去认真理解具体内容。具体到复习资料的选择,我们必须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材、法条、真题、听课的学习时间。 二、量变质变规律 在没有正式复习司考之前,我非常注意花时间学习别人的备战策略,也从中提炼出适合自己的方法。有一个普遍的说法就是,法学本科的人,只要花600个小时去复习就足够了(我个人还是更倾向于中律司考的老师所说的800小时)。因此,我专门用一个小本子记录下每次的学习时间,比如上午3个小时、下午2个小时,晚上3个小时,一天合计8个小时,第二天的再把*天的时间计算进去,每一天的依次累加。这样,你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哪天学习时间比较长,可以适当放松,哪天学习时间短又要补上来,距离600个小时还差多少。在复习的过程,要根据倒计时的情况,来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当然,你不要奢望一下子就积累到600个小时,司考复习不单是“量”的积累,而是希望*“量变产生质变”。这其中,你必须要注意提高效率,效率才是生产力。 三、心理素质 司考总分600分,其中不乏很多400分以上的高手,我们的目标就是成为“他们”。我们可以把目标设高一点,但也必须要做好拿到*幸运分数的准备,也就是刚好360分。因此,在偶尔信心缺位的时候,我们可以用60%的正确率(600*60%=360)来鼓励自己。在拿到某些主观题的大分数之后,再除去那些我们有百分之百把握的题,剩下的,我们只要能拿个中等的分数就可以了。并且,近年来司考*都比以前大有提高,比如*是25%,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成为那25%之中的一员呢?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中律专家组认为本问涉及对脱逃罪主体的正确认定,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确答案应是: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这个答案可以从司法部对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得到支持。那种认为“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2004年试卷二第58题,多选)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题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CD。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只要是依法被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该条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确实是有罪。有罪无罪需要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有罪。未决犯需要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所以无罪的人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一) 1.委托时间和主体(第33条) (1)时间提前: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增加指定辩护范围和法律援助(第34、267条,解释第42、43条) (1)阶段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2)“应当”指定的对象: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3)指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会见权(第37条,解释第48条) (1)程序: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司法考试物权登记的效力的考核点 (一)登记生效要件:(物权法第9、139、187、224、226、227、228条) ★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登记对抗要件:(物权法第24、129、158、188、189条)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通工具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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