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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律华成培训学校,办学严谨规范,注重社会效应,不以盈利为目的。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成立11年来,中律人一心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坚持“看得到的学习,实实在在过关”、“守信誉、重品质”的宗旨,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 司法考试备考误区(一) 司法考试备考正在进行,巨大的压力,繁重的复习任务,难免让人变得懈怠。稍不留神,一些小的毛病便可能直接危及司考过关。 一、死记硬背 法条很重要,但法条的繁琐性和不可捉摸性必定耽误大家的宝贵时间。法条绝对不是靠死记硬背搞定的。很多学员一开始就拿着本法条狂背一气,真正做到法条不离手。结果呢,背来背去,背到*后,脑中一片混沌!因为他背的只是表面的文字(这些谁都认识的汉字),却无法悟及法条背后的精华法理所在。其实,在考试的时候,即使把法条汇编放在他的面前,他也不一定就能考到360分。否则的话,司法考试就没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请记住,司法考试是一个资格考试,是选拔性的考试。不是记忆大比拼!知道法条背后的东西,比简单的知道法条的内容要好得多。 二、庸人自扰 这是个心理问题(应该可以划分在强迫症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我买的学习资料都要看的、我买的练习资料都要做的、我买的录音资料都要听的(不做不就浪费了嘛!)。然看着那一大堆的有用没用的资料,就会一种莫名其妙的不安:天哪,我把这些资料翻完一遍要花多长的时间啊?我的时间来得及吗?所以有些人就拼命的赶进度,结果呢,书是看完了、题目是做完了,司法考试却挂了。复习过的人都知道,我们很多都是无效时间。记得中律司考的老师说过,如果变无效时间为有效时间,合理安排,800个小时就够了。 三、贪多求全 司法考试的资料很多也很贵,好些人很舍得投资,劈里啪啦买回一大堆资料,买是买回来了,可是却不知道怎么用,恨不得序言都要看上几遍,书的角角落落都不放过。在他们的眼里,资料是花钱买回来的,就一定要全看完,是练习就一定要全做完,是录音资料就一定要全听完等等,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心理有底,才会*司法考试,结果呢,眉毛胡子一把抓,到*后什么也没有得到。重点就是重点,合理利用资料才是制胜的上策! 司法考试基础阶段*轮复习计划纲要 1、计划说明:本计划为基础理论阶段的指导计划,为*学员的复习效率,建议有按照此计划复习司考的考生找机会或联系我们能和中律司考专业*老师当面交流,制定切合自身情况的个性化复习方案。 2、复习内容:民法、刑法、法理学。 3、复习思路:全面了解历年真题——精读司考教材——做相应科目、相应章节的练习题——做真题反复理解、揣摩。 4、准备书籍:2015年司法考试*用书——三大本或中律司考学校出版的400分过关讲义(非法学基础或法学基础非常薄弱的考生更适用);历年司法考试按部门法编写的真题;中律司考全部课程讲义。 5、复习思路: (1)法理学复习:法理学中有大量的概念,要加强对于相似概念的比较和区分。在平时的法理学复习中要注意相似概念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要重视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历年真题的练习和分析,能够使我们真正了解和熟悉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同时也能够将书本上的法学原理和概念进一步深化理解。 法理学的考查近几年出现了与政治相结合考查的趋势,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的考查。也注重与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相联系,因此在法理学的复习过程中要学会学以致用,培养自己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原理来分析判断具体事例中的各种问题。 (2)民法的复习:建议首先应该对民法整个精神体系有个整体的把握,掌握各章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对各章节复习时,要清晰掌握好一些基本概念和背后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对关联知识点加以梳理,同时还要具体掌握这些知识点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在复习民法时,要结合真题来看,对真题涉及的重要考点、常考点做详细的理解,要从真题当中发现民法的出题角度和出题规律,善于发现民法考查中容易相互结合的知识点。*后一点是善于总结,多做些有关民法的高质量练习题。 (3)刑法的复习:建议先看总论,总论的理论性很强,要结合具体案例加以理解,而且要熟记一些经典案例,延伸到其他案例。总论每年考查的知识点重复率较高,但往往也会结合分论出题,所以在复习总论时,要有意识地联系分论中哪些罪名在总论中是有具体规定的,*能做到精确记忆。 刑法复习中,也要特别重视真题,对真题的考查角度,考查方式要熟悉,*是能记住真题案例当中的每个知识点,因为在真题选项中的答案往往都是有区别或联系的,要有对比性的复习。看真题时,对真题的传统考点,重要考点从理论、法条、司法解释层面全面把握。刑法也要善于总结相关联的知识点,多看一些热门的案例。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一)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二) 4.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第39、40条,解释第49、50条) (1)方式:①亲自收集②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 (2)亲自收集:①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本人同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签发准许调查书 ②向其他证人,经单位或个人同意即可。 (3)义务: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 辩护人权利和限制(第42、46、47条) (1)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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