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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司法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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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律的前身是司法部直属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司法考试培训面授部门,2006年经改制完成品牌转换,传承了司法部的*资源和高端品质。

  【北京中律教育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46  QQ:2080173957◆北京中律教育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成立11年来,中律人一心致力于专业教学,*司考,坚持“看得到的学习,实实在在过关”、“守信誉、重品质”的宗旨,以教育为基,以学员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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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备战要做好完美计划

  一、对学习要有结果。

  1.如何测试复习的效果呢?当然是做题!*阶段,可以选择一些同步测试题来进行练习。

  2.在做题的过程中,注意考查记忆的准确性。要讲求阅读的效果。

  3.在学习的过程中,善于归纳总结,不断寻求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制订计划要由松入紧。

  1.制订计划一定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

  2.学习强度逐渐增加,避免疲劳作战。

  3.让学习状态程上升趋势。

  4.培养学习乐趣。

  三、制订计划要切实可行。

  1.学习计划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复习时注意根据各科的分数来分布复习时间。

  2.计划应尽量*三轮的学习轮回。这样可以在无形中形成反复记忆。

  3.计划贵在坚持,不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一定要将计划执行。

  四、要注意学习方式。

  1.适当的与交流会对学习有很大帮助,不可整天闭造车。

  2.注意细节,司法考试不同于基础教学,有些地方考得很细,所以在复习时一定要细,不求甚解是不可取的。

  3.不可过分拘泥于细节,对学术争议、疑难杂题知道即可,取一解而信之,考试中这种题的比例很小,不可因小失大。

  4.司法考试复习,信心*重要。要有信心,有信念,有决心,有勇气,有毅力,有准备。

  5.选对*时间段和*状态学习,如果状态不好可以适当休息一下。过于强求,会产生腻烦情绪,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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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基础司法考试问题大揭秘(一)

  经常会有一些学员问我们,我们是非法本,零基础的学员现在准备15年的考试该怎么准备,时间上算是比较充裕,但是不知道都需要那些心态和悟性来挑战司法考试?貌似问题的背后他对司法考试的种种状况并不是很了解。中律司考的小编收集了以下问题,算是对这些学员的一个启蒙吧!因为法律这个学科囊括的内容还是比较多,并不是一句两句能够说的清楚的。那就让我们来了解下吧!

  一、学好法学,非“一日可就”

  法学是*古老的学科之一,它与哲学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历史文化的积累的结果,法学变得“博大精深”,它不仅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密不可分,而且有着诸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术语,有着另一般人难以够着的“专业槽”,要想学好法学,不是一、两天,也不是一、两年能成就的事情。

  鉴于此,我们的广大非法律专业朋友在学习法学,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为“基础概念和基础知识”所困惑也就情理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既然我们选择了法学这一专业,就应该明白以下几点:

  1、法学是一门深奥的学科,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学好的;

  2、法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并不是短期内能学透的。

  二、谋事在人,有志者事竟成

  法学是一门深奥的学科,但并不意味着法学高不可攀。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司考)体制下,用一、两年,甚至更少的时间“学好法律,*司法考试(司考)”也并不是不存在可能,关键在于你有没有全身心去学,有没用得到司法考试的*指点,有没有把它作为你的奋斗目标。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司考)体制下,用一、两年,甚至更少的时间“学好法律,*司法考试(司考)”也并不是不存在可能,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

  1、现在的“司法考试(司考)”考的主要是“法律”,而非“法学”。从狭义上说,“法律”与“法学”是不同的概念,前注重的是“法律条文”,而后者注重的则是“法学理论”;前者关注的是法条的运用,后者则关注的是法理的运用……一句话,“法律”的外延小于“法学”,学习“法律”学习“法学”容易得多。

  2、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从*考试的人员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占有很大比例。而且,有些学员只花半年多时间,听听司法考试*讲课,做做历年真题,便顺利*了司法考试。所以说报面授班次系统学习一下, 有学习的环境,是很有必要的。

  无论从“司法考试”(司考)的特点看,还是从以往司法考试的情况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司法考试并不是“神话”,关键在于,你是否真的去学了。古人云:“谋事在人”,这一点不错:“有志者事竟成”则更是智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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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辩护制度(一)

  1.委托时间和主体(第33条)

  (1)时间提前: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增加指定辩护范围和法律援助(第34、267条,解释第42、43条)

  (1)阶段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2)“应当”指定的对象: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3)指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会见权(第37条,解释第48条)

  (1)程序: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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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二)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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